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征求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规定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出口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拟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提出如下规定。一、农药生产企业持有允许境外使用证明文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相应产品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一)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内使用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同时申
2025-11-04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农业农村部定所 作者:药情信息处 浏览次数:11081
农业农村部定所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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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人员向我所反映,一些农药企业收到快递时被要求到付快递费,快递内容为农药管理文件,发件人自称为我所工作人员,以此骗取高额快递费。
对此,我所严正声明:
一、我所从未向农药企业寄送上述管理文件。我所任何工作人员不会以个人名义向任何单位推销图书等资料,也不会以快递费到付形式向任何单位寄送农药管理文件、证件、图书等物品。
二、社会上有些人员擅自冒用我所名义、冒充我所工作人员对外联络,骗取社会信任,已对我所声誉及有关工作人员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应立即停止其错误做法。对此类违法行为,我所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三、我所同时提醒农药企业提高警惕,遇有类似情况,请及时向我所反映或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声明。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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