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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咨询邮箱共性(热点)问题回复—环境、试验方面

发布时间:2026-05-28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浏览次数:378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6-05-28 378

咨询问题

拟登记98%棉隆颗粒剂产品,防治姜线虫,施药方式为土壤处理。药效试验方案中详细的施药方式为:“撒施于土壤表面后立即翻耕混匀土壤,深耕20厘米为宜。混土后再次浇水并覆膜熏蒸”。该产品是否可减免鱼类、大型溞、藻类相关环境试验?

回复意见

根据2569号公告附件2注解⑲,旱田用种子处理剂、沟施或穴施的颗粒剂不需要提供鱼、溞、藻的环境试验资料。该产品的施用方法,可以减免鱼、溞、藻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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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悬浮剂产品,相同有效成分及剂型的混配制剂已有 3 个登记配比;遵循就近变更原则,拟将产品配比由 1:4 调整为 1:7.3,且用药量有所增加。原 1:4 配比已完成环境试验,新 1:7.3 配比是否需重新开展全部或部分环境试验?

回复意见

根据345号公告,农药产品配比变更的,申请农药产品登记时不需提交变更后的环境影响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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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扩建动物房并取得动物使用许可证后,是否可直接用于开展毒理学试验?需履行哪些申请流程?

回复意见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实验室地址发生变化或者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重新申请。扩建动物房属于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重新申请,通过认定后方可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出具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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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中,档案室防火措施的最低合规标准是什么?档案室灭火器选型(含类型、规格、数量)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规定,档案室应满足资料“长期安全保存”的要求。试验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配比相应的灭火器材,并建立防火SOP,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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