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科普工作的意见
农办科〔20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科技厅(委、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科技局、科协,有关单位: 农业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农业科普”)是农业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传播“三农”科学知识,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传承农耕文化,推动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普及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
2026-05-09
发布时间:2025-09-26 来源: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浏览次数:13259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2025-09-26
132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
为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制作和使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拟对农药标签二维码生成格式提出如下要求。
一、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QR码或DM码。
二、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通过扫描二维码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农药名称、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农药制剂标签未标注所用原药(母药)信息的,还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原药(母药)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
三、单元识别代码至少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类别代码,“1”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PD,“2”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WP;第2—7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数字,登记证号不足六位数字的,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第8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第9—11位为产品规格码,企业自行编制;第12—32位为随机码。
四、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产品有内外包装的,内外包装二维码应有关联性,扫描外包装二维码应当识别内包装二维码的单元识别代码信息。
五、农药登记证持有人负责落实追溯要求,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确保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追溯网址显示的生产日期应当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追溯查询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
现对以上措施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0月1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电子邮箱:pmd@agri.gov.cn
传 真:010-59191875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
种植业管理司(邮编:100125)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2025年9月23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