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关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5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二、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三、农药产品登记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
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