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1号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药科学减量使用,针对当前农药颗粒剂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对农药颗粒剂产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仅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目录见附件)。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
2025-06-24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农业农村部定所 作者:药情信息处 浏览次数:10344
农业农村部定所
2024-11-20
10344
近日,有人员向我所反映,一些农药企业收到快递时被要求到付快递费,快递内容为农药管理文件,发件人自称为我所工作人员,以此骗取高额快递费。
对此,我所严正声明:
一、我所从未向农药企业寄送上述管理文件。我所任何工作人员不会以个人名义向任何单位推销图书等资料,也不会以快递费到付形式向任何单位寄送农药管理文件、证件、图书等物品。
二、社会上有些人员擅自冒用我所名义、冒充我所工作人员对外联络,骗取社会信任,已对我所声誉及有关工作人员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应立即停止其错误做法。对此类违法行为,我所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三、我所同时提醒农药企业提高警惕,遇有类似情况,请及时向我所反映或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声明。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