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细化未批准登记产品再次申请农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农药登记审批程序,提升涉企服务水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我所决定细化未批准登记产品再次申请农药登记有关事项,加快此类情形的技术审查进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农业农村部审批结论为“不批准”的农药登记、登记变更申请(以下简称“上次申请”),其申请人自办结之日起5年内再次提交申请(以下简称“再次申请”)的,
2025-01-20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农业农村部定所 作者:药情信息处 浏览次数:7258
农业农村部定所 2024-11-20 7258
近日,有人员向我所反映,一些农药企业收到快递时被要求到付快递费,快递内容为农药管理文件,发件人自称为我所工作人员,以此骗取高额快递费。
对此,我所严正声明:
一、我所从未向农药企业寄送上述管理文件。我所任何工作人员不会以个人名义向任何单位推销图书等资料,也不会以快递费到付形式向任何单位寄送农药管理文件、证件、图书等物品。
二、社会上有些人员擅自冒用我所名义、冒充我所工作人员对外联络,骗取社会信任,已对我所声誉及有关工作人员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应立即停止其错误做法。对此类违法行为,我所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三、我所同时提醒农药企业提高警惕,遇有类似情况,请及时向我所反映或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声明。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