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1号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药科学减量使用,针对当前农药颗粒剂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对农药颗粒剂产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仅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目录见附件)。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
2025-06-24
发布时间:2023-05-19 来源: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浏览次数:3835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2023-05-19
3835
农农(农药)〔202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农药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农药生产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我们对《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组织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相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3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司。
联系电话:010-59192810、59192847,电子邮箱:pmd@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3年5月18日
抄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农药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