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1号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药科学减量使用,针对当前农药颗粒剂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对农药颗粒剂产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仅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目录见附件)。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
2025-06-24
发布时间:2023-05-12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浏览次数:5844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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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农药行业协会,相关单位:
自2017年《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施行5年多来,农药管理形势发生新的变化。为进一步完善农药登记管理配套规章,我们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3年5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送我司。联系电话:010-59192810、59192847,传真:010-59191875,电子邮箱:pmd@agri.gov.cn。
附件:《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