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1号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药科学减量使用,针对当前农药颗粒剂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对农药颗粒剂产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仅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目录见附件)。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
2025-06-24
发布时间:2023-03-10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浏览次数:9003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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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经研究,我所决定自2023年3月10日起,开通技术咨询邮箱(yjsfw@agri.gov.cn)。
农药登记信息员、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联系人在农药登记、登记试验、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填写附表通过本邮箱反映。对未提供信息员(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或提供信息不实的,不予回复。
附表:农药登记、登记试验、登记试验单位认定技术咨询表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