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征求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规定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出口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拟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提出如下规定。一、农药生产企业持有允许境外使用证明文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相应产品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一)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内使用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同时申
2025-11-04
发布时间:2023-03-10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浏览次数:9534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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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经研究,我所决定自2023年3月10日起,开通技术咨询邮箱(yjsfw@agri.gov.cn)。
农药登记信息员、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联系人在农药登记、登记试验、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填写附表通过本邮箱反映。对未提供信息员(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或提供信息不实的,不予回复。
附表:农药登记、登记试验、登记试验单位认定技术咨询表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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