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拟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提出如下要求。 一、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 二、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三、农药产品
2025-05-29
发布时间:2023-03-10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浏览次数:8819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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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经研究,我所决定自2023年3月10日起,开通技术咨询邮箱(yjsfw@agri.gov.cn)。
农药登记信息员、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联系人在农药登记、登记试验、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填写附表通过本邮箱反映。对未提供信息员(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或提供信息不实的,不予回复。
附表:农药登记、登记试验、登记试验单位认定技术咨询表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