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延续提示(2025年3月)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登记证持有人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请登记证持有人认真核对持有登记证的有效期,临近届满且符合现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请注意合理安排登记延续申请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服务,现友情提示距有效期届满4个月的部分农药登记证有关信息(见附表)。本信息仅供
2025-03-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药科学与管理》期刊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主办,是我国农药行业重要的科技期刊,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指导性和实用性。为进一步提高办刊质量,丰富期刊内容,扩大社会影响,更好服务于农药行业,特设立《农药科学与管理》理事会。
第二条 《农药科学与管理》理事会作为期刊的智力资源支持与行业服务平台,将围绕期刊的出版定位、栏目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提供策略建议与资源协助,推动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农药科学与管理》理事会旨在构建农药管理、科研、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间的沟通桥梁,促进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及项目合作,共同推动农药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可来自农药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管理部门、科研机构、试验单位、生产企业、经营实体及使用方,以及农药相关设备、助剂供应商等。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需基于自愿参加原则提出申请,经理事会秘书处审核并协商同意后,成为正式成员单位,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数量根据实际需求动态调整,确保高效运作与资源优化配置。
第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2年,理事会成员单位期满后经协商可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处。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分别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和《农药科学与管理》编辑部领导担任;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分别由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人员担任;秘书处作为日常运作机构,设在《农药科学与管理》编辑部,负责理事会的日常联络、会议组织、项目执行等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开展成员交流活动一次,听取秘书处工作情况及理事会工作报告,对期刊栏目建设、选题策划及经营工作提出咨询意见,确定理事会工作方案。视情况组织信息交流及考察等活动。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交流、项目合作、宣传展示等。
(二)通过理事会平台获取最新的行业资讯、政策解读及市场动态。
(三)优先在《农药科学与管理》期刊上发表高质量文章,享受优先审稿与发表服务。
(四)在《农药科学与管理》期刊上推介理事会成员经营特色与业绩,理事会成员可申请《农药科学与管理》编辑部协助开展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五)期刊"新农药介绍"栏目优先介绍理事会成员单位的新产品(包括新剂型、新混配、新用途产品)登记信息。
(六)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农药高质量发展技术培训班。邀请副理事长单位负责人参加理事会组织的高质量发展研讨座谈会,就行业关心的问题开展交流探讨,听取意见建议,研讨有关措施等。
(七)理事会为成员单位颁发《农药科学与管理》理事会单位证书,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应尽下列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和各项决议,积极参与理事会活动。
(二)及时通报本地区业界的最新信息与发展动态,积极为《农药科学与管理》期刊提供优秀稿源,为《农药科学与管理》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协助《农药科学与管理》在当地进行宣传推广和发行,在渠道拓展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四章 合作与共赢
第十二条 理事会各成员依据自愿原则加入理事会,理事会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依托《农药科学与管理》进行产品广告宣传,或开展技术合作服务的,双方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签订服务合作协议。
服务合作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农药科学与管理》上提供彩色广告宣传,并代为办理广告审查手续。
(二)定期赠送《农药科学与管理》、电子期刊等。
(三)提供农药管理政策汇编信息,"农药舆情"及年度分析资料,咨询邮箱共性问题回复汇总信息,农药产业和管理分析资料等。
(四)提供农药许可申请须知和技术要点资料,常用农药品种特性及用途信息资料等。
(五)提供农药试验现状分析资料。
(六)使用农药智能分析应用系统部分功能。
(七)其他服务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农药科学与管理》理事会所有。理事会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